各县(区)爱卫办、中原油田爱卫办、城区各有关单位:
实行专业消杀机构许可证制度,对提高消杀服务质量、保障人畜安全、保护市民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加强城区消杀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消杀队伍的行为,市爱卫办将于2013年4 月份对具备消杀资质的消杀机构进行资质复审,对新申报的消杀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消杀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5名以上具备专业消杀技能且有消杀经历2年以上从业人员的消杀机构。
2、有业务娴熟的主管人员专门从事管理工作。
3、室外喷药采用机动喷洒设备,室内喷药采用电动和手动喷洒设备(机动或手动消杀设备6台以上)。
4、具有必需的办公、仓储用房,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具备正常的办公、经营条件。
5、使用爱国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消杀药品,无使用违禁药品行为。
6、建立消杀服务台帐,详细登记每次消杀时间、地点、药品、数量、施药人员,并有被服务对象签字。
二、办证程序
1、各消杀机构对照审核条件进行自查,凡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格,一式三份,盖章后报同级或上一级爱国卫生管理部门。
2、各级爱国卫生管理部门对申请办证的消杀机构进行考核、检查、综合评议,符合条件的,经盖章后报市爱卫办。
3、市爱卫办对申请办证的消杀机构进行复查,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允许开展蚊蝇消杀有偿服务业务,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外公布。
三、办理时间
2月28日前各消杀机构将申报表格报送县(区)爱国卫生管理部门,县(区)爱卫部门检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盖章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爱办;市爱卫办将于2013年4月份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颁发消杀资格证。
附件:1、消杀资格复核认定申报表
2、核发消杀资格证申报表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注:附件表格见“下载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