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濮各单位:
《濮阳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城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造干净、整洁、漂亮的城市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心城市综合提升工程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城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居住和生活的公民,均有参加“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维护良好城市环境的义务。
第三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保洁,做到门前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积雪、油污、痰迹、垃圾、果壳、纸屑;门窗、橱窗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洗、粉刷;垃圾按规定方式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 (二)包绿化:协助园林部门管护责任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行为,严禁占用绿地。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制止和劝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行为;店招标牌整齐美观,门前装潢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不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非机动车在门前有序停放。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协调、监督、检查。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中原石油勘探局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所辖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或相关部门“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对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情况的监督管理。城建、规划、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定:(一)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划定。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侧石以内,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具体范围不能确定或者确定后有争议的,由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中原石油勘探局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经营门店由经营者负责,产权人负连带责任。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主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七条 “门前三包”可采取下列形式:(一)责任单位自包;(二)责任单位联包;(三)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四)为确保门前地面环境卫生质量与快、慢车道保持同等水平,门前的地面环境卫生与门店垃圾收集可由责任单位出资委托属地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代为清扫保洁。
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管的,其“门前三包”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单位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一)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门前三包”工作;(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三)配备相应执勤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四)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监督检查;(五)如需有关责任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方式实施。“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等内容。
第十条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书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责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负责“门前三包”工作,保证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秩序达到规定标准;配合并接受街道 办事处(乡政府)的管理和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门前三包”督查考勤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乡长)是“门前三包”第一责任人。“门前三包”执勤人员由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组织,执勤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每天8时至20时坚持进行“门前三包”巡回检查,每次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以此作为评比依据。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红(黑)旗制度,由城区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授予“门前三包”红旗,并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悬挂“门前三包”黑旗,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不履行 “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市、区有关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方式督促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侮辱、殴打或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作假造假、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行政处分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