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下简称“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保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省管高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中央驻豫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的情况:
1.到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改进保卫工作,减轻基层负担情况。
2.减少会议活动数量、控制规模和经费、提高会议活动效率和质量,精简各类文件简报,改进文风会风情况。
3.规范出访活动,实行出访计划管理,简化机场迎送和接待工作,杜绝无实质性任务、照顾性出访以及绕道、顺访、超时情况。
4.遵守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5.改进重大会议和活动新闻报道、改进领导同志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情况。
6.严格公务接待、压缩经费开支等厉行节约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
(三)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本地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自查自纠。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逐一对照检查,定期开展自查自纠。
(二)明察暗访。会同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和其他有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工作汇报、调阅财务账册、查阅会议记录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重点抽查。组成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情况进行抽查。
(四)集中检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可以与责任制年中督导、年底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检查后应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五)巡视监督。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巡视监督。
(六)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积极发现和回应网络等媒体的曝光和监督,对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监督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交叉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约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政问责、党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
对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安排陪同人员的领导和当事人批评教育。
对上级领导到下级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迎送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对工作用餐中饮酒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
对借调查研究之机违规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并退赔所用公款。
对违规使用警车开道,违规封路、闭馆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
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和节庆活动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
对摊派、转嫁会议活动经费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对印发的文件简报无实质内容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
对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规范出访活动规定的处理。
对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变更路线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安排无实质性任务、照顾性出访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派出单位和审批单位责任。
(五)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
对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的,超标准核销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对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退赔所用公款。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造成公共财产浪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严格执行纪律、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以及管辖范围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一条 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若干意见”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检查结果报告同级党委,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综合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地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