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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爱卫办关于开展蚊蝇消杀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5-3 08:16:59    点击:3197次    [关闭本页]

濮爱卫办[2013]19号

市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各县(区)爱卫办、中原油田爱卫办:
    夏秋季是蚊蝇孳生、繁衍、活动的高峰季节,也是乙脑、痢疾、霍乱、伤寒等虫媒传染病的多发季节。为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保障群众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蚊、蝇等虫媒传染性疾病的爆发流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卫生、有序、优美的生活环境,市爱卫办决定从5月份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夏秋季灭蚊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卫生防病意识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性,把夏秋季灭蚊蝇活动与卫生防病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会议、新闻媒体、网络、板报、横幅、宣传栏、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预防乙脑、痢疾、霍乱等虫媒和肠道传染病知识和科学防治蚊蝇知识。通过广泛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卫生防病意识,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行为和生活习惯,积极参与灭蚊蝇活动。
    二、开展环境整治,清除蚊蝇孳生地
    环境脏、乱、差是蚊蝇孳生的根源。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环境整治作为夏秋季灭蚊蝇工作的重点,从源头上控制蚊蝇密度。要大力开展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清理卫生死角,清除积存垃圾、污物、污水和不必要的积水。特别是垃圾房(桶、箱)、公厕、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下水道、花坛绿地、河道、臭水沟(渠)、城乡结合部旱厕及粪坑(缸)、宾馆、饭店、小餐食店、食品生产加工厂、机关学校、医院、居民区等场所、单位要重点进行整治。垃圾中转站、收集箱和运输车辆要做到定期清洗、不留残渣;农贸市场垃圾实行袋装,日产日清;建筑工地要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允许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放;下水道排水畅通,酿造厂、缸罐、轮胎堆积存放场所和废品收购站(点)等外环境无污水积聚。
    三、完善防治设施,科学消杀蚊蝇
    科学消杀蚊蝇要做到防、杀结合。在餐厅、食堂、食品车间、熟食间等生产销售各种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都要设置纱门、纱窗、灭蝇灯等防蝇设施,其出入口处要安装宽幅塑料门帘或风幕机;所有经营食品、副食品、卤菜等门面店铺(摊点)要设置纱橱、纱罩、灭蝇灯等防蝇设施。垃圾房(箱)要封闭;垃圾袋装化,垃圾桶要有盖并定期冲洗喷药,垃圾日产日清。防蚊以居室和个人防蚊为主,居室应设完好的纱门纱窗,要定期开展药物灭杀蚊蝇活动。餐饮业重点部位应以电灭蝇器、粘蝇纸、蝇拍等杀灭器械为主。要加强药物管理、消杀人员技术培训,严格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中毒事件发生。
    对蚊蝇的化学消杀,可选用奋斗呐、气雾剂、氯氰菊酯胶悬剂、Bth—14和Bs10混合剂、灭蚊蚴缓释剂等药物。地下室、下水道、居民、单位、车棚、各类管道、垃圾站、公共绿地等,应选用奋斗呐之类的长效药进行滞留喷洒;密闭好的场所可用烟炮杀灭成虫。喷水池等水体和死水河段可用氯氰菊酯胶悬剂或Bth—14、Bs10混合剂杀灭蚊幼或灭蚊蚴缓释剂。建筑工地的积水、下水道、窨井等无法排除水体定期投放灭蚊蚴缓释剂。建立灭蚊防护带:对城乡结合部的防护带(200m)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辅以化学防治的措施,药物为奋斗呐、氯氰菊酯类等长效药物,采用滞留喷洒或速杀,水体定期投放灭蚊蚴缓释剂。
    四、经费保障和用药规定
    根据《河南省病媒生物防制规定实施细则》要求, 各级政府要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人员、经费、设备等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具备资质的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可以向其服务的单位或责任主体提供有偿服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同级爱卫会办公室,为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同时,对下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为了确保病媒生物消杀效果达标,要坚持科学用药,使用低毒、安全、高效杀虫剂,制止“三乱”(乱购、乱配、乱用浓度不够、质量低劣,消杀效果不好的药品)。
    五、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夏秋季灭蚊蝇活动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辖区及责任区内所有单位和地段的灭蚊蝇工作,组织、督促本辖区及责任区内各单位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防治设施、药物杀灭蚊蝇。市政部门负责公厕、绿地、下水道、垃圾房(箱、桶、车)、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灭蚊蝇工作;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小区外环境及地下室的灭蚊蝇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的灭蚊蝇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河道的灭蚊蝇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车站的灭蚊蝇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行业卫生管理加强宾馆、饭店、食堂、“五小行业”蚊蝇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新闻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灭蚊蝇工作情况;疾控部门要做好灭蚊蝇前后密度监测、技术指导等工作;其它部门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蚊蝇消杀工作;各级爱卫办要做好灭蚊蝇活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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