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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烟草广告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4-28 15:47:18    点击:3740次    [关闭本页]

    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成果,促进全市“双创”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无烟草广告城市认定实施办法》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控制吸烟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控烟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控烟法规,提高识别监督烟草广告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  
    二、加强控烟宣传工作。各新闻部门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杜绝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主动宣传报道控烟法规和控烟活动,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局面。   
    三、在城市行政辖区内无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即在街道、广场、车站及其公共设施,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以及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和遮阳伞等无烟草广告;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等宣传媒体上无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不设置烟草广告;不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及行李、运货车等移动设施设置、绘制、张贴烟草广告;不利用互联网、音像制品和印刷品(如车船票、站台票、门票等)发布以及派发、促销各类烟草广告品;不运用烟草赞助的形式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不在文体活动中发布烟草广告、进行烟草促销活动;严禁外地设置烟草广告的车辆或物品在我市使用。   
    四、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通力协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加强广告管理,不审批烟草广告,杜绝烟草广告,对设置烟草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收回广告收入,并进行处罚;城建部门要做好街道、广场、公用设施等建筑物或空间的禁止烟草广告工作;铁路、交通、公交管理部门要做好公共交通工具及车站禁止烟草广告工作;文化、体育部门要做好文化馆、展览馆、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禁止烟草广告工作;各公共场所及其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加强控烟宣传教育,禁止在公共场所出现烟草广告。各商场(店)、餐馆、饭店等单位、场所不准经营、出售或使用带有烟草广告字样的商品或物品。
    五、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我市烟草广告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设置烟草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取消有关荣誉称号;各单位要进行自查自纠,彻底清除烟草广告,自觉维护我市无烟草广告城市形象。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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