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要点及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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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机制建设 | 14.0 | 0.0 |
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6.0 | — |
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 4.0 | — |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4.0 | — |
食品生产经营 | 12.0 | 48.0 |
依法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管理制度等公示规范 | — | 4.0 |
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 — | 4.0 |
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规范,符合卫生管理要求 | 4.0 | — |
推行明厨亮灶 | — | 4.0 |
倡导公筷公勺 | — | 4.0 |
制止餐饮浪费 | — | 4.0 |
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 — | 4.0 |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制度落实 | 4.0 | — |
设备齐全,食品加工、转运流程等管理规范 | 4.0 | — |
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 | — | 4.0 |
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 — | 4.0 |
三小行业公示、基本设施规范,有独立上下水 | — | 4.0 |
三小行业环境整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三防”设施落实 | — | 4.0 |
食品摊贩管理规范,原辅材料安全卫生可溯源 | — | 4.0 |
食品摊贩卫生良好,有防污染设施 | — | 4.0 |
生活饮用水卫生 | 22.0 | 4.0 |
近3年辖区内无重大饮用水安全事故 | 6.0 | — |
卫生管理规范 | 4.0 | — |
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完善,制定预案并进行演练 | 4.0 | — |
集中供水单位管理规范,水厂化验室设置、操作规范 | 4.0 | — |
二次供水专人管理,安全、清洗消毒措施落实 | 4.0 | — |
小区直饮水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原水和出水水质符合要求 | — | 4.0 |
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 (市) 建成区之外的乡镇。标准内明确为“辖区内”的条目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未作说明的指建成区范围内。建成区是指市政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建设地段。
(三十) 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依法报告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信息。
122. 近 3 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
123. 健全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掌握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和处理措施。发生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按流程进行处置。
(三十一) 加强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管理,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无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现象。
124. 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加强对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参考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
(1)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求。
外部环境清洁,不选择对食品有污染风险,以及有可导致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布局及工艺流程合理,能有效防止生食与熟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加工设备和设施满足生产工艺和经营规模需求。制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上下水设施,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2) 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要求。
依法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要求。食品贮存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生熟分开,并按照包装标识的条件存放。销售散装食品时,在货架 (台) 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容器存放,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
(3) 食品摊贩要求。
对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和时间、限定品种经营。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贮存设施设备。从合法正规渠道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依法依规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或生熟混用。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服,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佩戴口罩和发帽。
(三十二) 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125. 积极鼓励明厨亮灶管理,采用透明、视频等方式,将厨房环境卫生、烹饪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过程,向社会公众展示。[参考文件:《餐饮服务明厨 亮灶工作指导意见》]
126. 对食品生产经营全面实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相应频次监督检查。[参考文件:《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127.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28. 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贮存在消毒柜或专用的保洁柜内备用。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单位,应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检测合格报告,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参考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 (饮) 具》(GB 14934—2021)]
129. 健全防鼠、防蝇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具体要求参照疾病防控和医疗卫生服务部分的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和防鼠设施。
(三十三) 辖区内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辖区内无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现象。
130. 积极推广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 。在餐饮服务就餐场所或餐桌上,张贴或摆放倡导“公勺公筷、光盘行动”的宣传画或提示卡,就餐场所设置“公勺、公筷”自取处,增加部分菜品的半份 (或小份) 的明码标价,准备打包用的餐盒及食品袋,主动引导消费者响应健康文明的就餐方式。
131. 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各类动物及其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票制度。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贩卖、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等的监管,杜绝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三十四) 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供水等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符合相关要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与当地县城接近或基本相当。
132. 集中式供水 (市政供水、 自备供水) 单位要求。
(1) 取得卫生许可证,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3) 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4) 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5) 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 30m 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 30m 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6) 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或本地区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标准。[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7)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8) 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应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9) 供水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33. 二次供水单位要求。
(1) 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急处置等符合卫生要求。
(2) 饮用水箱或蓄水池要专用,无渗漏。
(3) 蓄水池周围 10 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 米内没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4)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大于 80 厘米,水箱有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 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设爬梯。
(5) 水箱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 小时的用水量。
(6) 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
(7)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8) 使用变频供水设备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否则应设置不承压水箱。134. 小区直饮水要求。
(1) 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件,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参考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22) 、《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
(2) 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现
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铭牌信息与卫生许可批件内容相符。设备的放置需应远离垃圾房 (箱)、厕所、禽畜饲养、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原水水质和出水水质卫生要求与管道直饮水相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对制水设备的安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测,安排专门人员每天对制水设备巡查一次,确保设 备正常运转。根据制水设备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消毒、更换滤材、开展检测, 并将消毒、更换滤材、检测结果、每天巡查等卫生相关信息以及卫生许可批件 在饮用水设备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135. 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与当地县城接近或基本相当。
来源:创卫漫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