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秩序,切实解决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等突出问题,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我市城区内全面禁止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包括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和门店经营商户店外经营、加工、制作、摆放、修理、洗车、堆物等;严禁其他影响市容的非法占道行为。
二、流动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经营;门店经营商户应保持店外整洁,入店经营。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流动商贩、沿街门店经营商户要积极配合,自行整改,入市入店规范经营。未按本通告整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扣相关经营器具,所查扣的经营器具未经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研究不准放还。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18年5月14日
摘自《濮阳日报》2018年5月16日第1版